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GSEV-114-岡司小調-35-20250321-1
字號
岡司小調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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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司小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黃勝緯即謙勝展業 相 對 人 許瓅文即廣城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 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 ,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任士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