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0

案號

GSEV-114-岡小-10-20250320-1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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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岡小字第1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柯富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參拾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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