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7
案號
GSEV-114-岡小-30-20250327-1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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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岡小字第30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許儷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113年度鳳小字第86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 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壹萬伍仟零柒 拾柒元、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