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0

案號

GSEV-114-岡小-47-20250210-1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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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小字第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蕭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個 人信用貸款,現仍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49,395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原告已受讓上開債權,為此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新社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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