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7

案號

GSEV-114-岡小-49-20250327-1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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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岡小字第4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國賢 被 告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 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捌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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