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GSEV-114-岡小-66-20250225-1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小字第66號 原 告 段錦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育筌、孟繁澄、「陳桂林」、「蔓蔓」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列「陳桂林」、「蔓蔓」為被告,並未載明其等真實姓名、可受送達處所。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載明被告「陳桂林」、「蔓蔓」真實姓名、可受送達處所(需附繕本2份),逾期未補正,即逕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敘明被告各有何 侵權行為(含人、事、時、地),並應提出相關佐證(需附繕本4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