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25

案號

GSEV-114-岡小-90-20250225-1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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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小字第90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周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21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2月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不符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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