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1

案號

GSEV-114-岡補-104-20250311-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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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陳婉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致傑間請求返還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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