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1

案號

GSEV-114-岡補-108-20250311-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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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10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志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85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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