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11
案號
GSEV-114-岡補-110-20250311-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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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永富、劉士琪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4,482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93,285元、50,350元+其中 88,883元、9,578元均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 3年12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3.5%計算之利息583元+其中1,122 元、39,006元均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 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264元=144,482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