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尾款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GSEV-114-岡補-111-20250311-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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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111號 原 告 程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榮城 原告因給付工程尾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青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