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24

案號

GSEV-114-岡補-113-20250324-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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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11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奕瑋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5,2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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