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養護費用
日期
2025-02-03
案號
GSEV-114-岡補-13-20250203-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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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13號 原 告 周美蓁即庚欣護理之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淑芬間請求給付養護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