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GSEV-114-岡補-14-20250121-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14號 原 告 鄭淑玲 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惠貞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6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