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拆櫃作業費用
日期
2025-01-21
案號
GSEV-114-岡補-24-20250121-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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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24號 原 告 明裕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盈靜即名緯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拆櫃作業費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4,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