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23

案號

GSEV-114-岡補-34-20250123-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34號 原 告 許峰元 許嘉耘 被 告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如本院113年度司票字 第1474號本票裁定,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12號 本票裁定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故原告就本件起訴客觀上可獲 得之利益,乃上開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部分而得受之利益,即原 告毋庸負擔系爭本票票面金額及衍生利息之債務。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1,890元【計算式:票載金 額各1,000,000元+31,890元(即以票載金額共2,000,000元計算 ,均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5日止,按 年息6%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 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