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3

案號

GSEV-114-岡補-35-20250213-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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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35號 原 告 蔡陳秀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煜杰、黃曜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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