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GSEV-114-岡補-44-20250303-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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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44號 原 告 潘維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宇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敘明本件請求之項目金額 各自具體為何,並應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