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0
案號
GSEV-114-岡補-52-20250220-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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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52號 原 告 陳旻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NGUYEN VAN HOAN (阮文歡)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具狀敘明聲明請求之利率為何,並提出起訴狀所載之 借據影本(若係指本票,則無庸再提出)到院(需附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