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03
案號
GSEV-114-岡補-59-20250303-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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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59號 原 告 楊舜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裕昶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28 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149,922元+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 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 006元=150,9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內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