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1

案號

GSEV-114-岡補-6-20250121-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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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6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鈴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67元(計算式 :請求給付之數額55,743元+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 即113年10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5.5%計算之利息1,924元+違約 金1,800元=59,4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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