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03
案號
GSEV-114-岡補-63-20250303-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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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63號 原 告 潘暐傑 被 告 魏朱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 全部不存在,故原告就本件起訴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乃上開本 票債權關係不存在部分而得受之利益,即原告毋庸負擔系爭本票 票面金額及衍生利息之債務。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550,123元【計算式:3,417,000元+133,123元(即 以票載金額3,417,000元計算,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至起訴前 一日即114年2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