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3-14

案號

GSEV-114-岡補-67-20250314-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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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67號 原 告 郭水吉 被 告 王利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前段係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高 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全部清 除,並將該筆土地返還原告,而因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 範圍為全部,有民事補正狀可參,故聲明第1項前段之標的價額 應核為新臺幣(下同)1,877,05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251.37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00元)。又原告聲明第1項後 段另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按月給付2,500元之相 當租金不當得利,此部分以113年10月28日起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即114年1月22日止,共87日,應核算訴訟標的價額為7,250元( 計算式:2,500元÷30日×87日)。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 應核為1,884,305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23,61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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