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GSEV-114-岡補-76-20250311-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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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76號 原 告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啓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全成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區○○路0 0巷00弄0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1樓13室遷讓返還予原 告,而系爭房屋整體1樓共173.7平方公尺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 下同)376,200元,有房屋稅籍證明書可參,復被告占用系爭房 屋1樓13室之範圍為16.529平方公尺,亦據原告陳述在卷,是以 ,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之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799元( 計算式:376,200元×16.529/173.7)。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 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13,500元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為49,299元(計算式:35,799元+13,500元=49 ,299元;至原告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被告應 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並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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