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GSEV-114-岡補-80-20250303-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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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嫚真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62元 (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60,583元+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 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37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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