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GSEV-114-岡補-82-20250303-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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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8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景騰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71 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99,583元+其中71,502元、17,163 元、7,046元,均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 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13.5%、14.5%、15%計算之利息3,68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