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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06
案號
GSEV-114-岡補-84-20250306-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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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84號 原 告 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麗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 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