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GSEV-114-岡補-86-20250303-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8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馮佳心即馮䕒鎂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1,831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176,220元+其中171,888元 自民國99年9月2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8日止,按週年利 率15%計算之利息355,6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