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GSEV-114-岡補-89-20250303-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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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月嬌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285 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99,833元+自民國99年9月21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98,739元+自104年9 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138,7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