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GSEV-114-岡補-97-20250303-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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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9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庭安即邱美文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8,967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138,625元+自民國113年12 月3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342元=138,9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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