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HLDM-111-訴-92-2025011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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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崔定宏 具 保 人 王蓁蓁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號 、第2號、第3號、第4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王蓁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崔定宏因重利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下同)10萬元,並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由具保人王蓁蓁(原名王珍)繳納現金。嗣被告經本院於112年10月3日、113年4月24日對被告住所合法傳喚未到庭,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可憑。本院復於113年9月19日再次傳喚被告,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進行訴訟程序,惟經本院合法傳喚後,被告及具保人仍未到庭,被告經囑警執行拘提亦未拘獲,且被告無另案在監執行或受羈押處分,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可徵,足徵被告確實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妤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