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傷害未遂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0-22

案號

HLDM-111-附民-58-2024102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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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林晉寬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被 告 馬裴祐 李佳憲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訴字第194號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馬裴祐、李佳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94 號),經原告林晉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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