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傷害未遂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0-22
案號
HLDM-111-附民-58-20241022-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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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林晉寬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被 告 李三郎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9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林晉寬主張: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李三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李三郎被訴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儒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