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2-11

案號

HLDM-112-交重附民-4-20241211-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林依嬋(楊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林宥蘋(楊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林依伶(楊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吳雅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楊秀琴提起本件訴訟後,業於民國113年6月23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林依伶、林宥蘋、林依嬋等情,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查詢有無聲明拋棄繼承之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林依伶、林宥蘋、林依嬋於113年10月21日具狀聲明為原告楊秀琴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