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妨害性自主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26

案號

HLDM-112-侵附民-12-20250326-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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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BS000-A112022(真實姓名、住居詳卷)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法扶律師) 法定代理人 BS000-A112022C(真實姓名、住居詳卷) 被 告 1122585(真實姓名、住居詳卷)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2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1122585被訴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智恒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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