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性自主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27
案號
HLDM-112-侵附民-15-20241127-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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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BS000-A112028 兼 法定代理人 BS000-A112028A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蔡謦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被告蔡謦名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 經原告BS000-A112028、BS000-A112028A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妤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