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危險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11
案號
HLDM-112-原交重附民-1-20250211-1
字號
原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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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蕭梅枝 曾健勲 曾健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被 告 陳明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1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對其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交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具狀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移送民事庭,合於上開移送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智恒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