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日期
2024-11-08
案號
HLDM-112-原訴緝-8-20241108-2
字號
原訴緝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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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緝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志強 選任辯護人 許嚴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 2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且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改行簡式審判 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志強所涉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 國113年9月2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有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之情形,且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