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HLDM-112-原重訴-2-20250313-6
字號
原重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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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銘澤 00000000000000 具 保 人 林其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6248、7844、7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其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銘澤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10月16日,以112年度偵聲字第56號裁定准其以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嗣由具保人林其鴻於同日繳納現金後釋放等情,有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以及本院前揭裁定在卷(112年度偵聲字第56號卷五第135至142頁)可稽。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復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能遵期督促被告到庭,又查無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在所或死亡等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114年2月11日刑事報到單與準備程序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3月3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40022984號函暨所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結果報告書、執行拘提現場照片、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附卷可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鍾 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