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HLDM-112-原金簡-68-20241129-1
字號
原金簡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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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原金簡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融 選任辯護人 温鍇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花蓮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1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1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13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7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家融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林家融依其智識程度、社會生活經驗,可知申辦行動電話門 號並無特殊限制,且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上具有識別使用者之個別化特徵,乃個人對外聯繫之重要溝通工具,與己無特殊情誼、真實身分不明之他人以給付現金收購他人申辦門號之行徑常與詐欺犯罪密切相關,倘將個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任意交予不明、不熟識且毫無信賴關係之人使用,恐為犯罪行為而為,以免相關犯行遭司法機關查獲,將可能供不法詐欺犯行者用以詐欺取財等犯行,而基於縱有人以其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3月31日上午某時,在新北市泰山區某超商,將其於109年3月18日、同年月3月28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攜碼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寄出並出售予姓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卷內無證據證明係未成年),而獲得出售代價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從事詐欺之犯行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號後(無積極事證證明有3人以上共同犯之),即由該集團所屬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嗣經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受騙,訴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被告客觀上將其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交予不明之人,容任他人 任意使用,主觀上可預見將個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任意交予不明、不熟識且毫無信賴關係之人使用,恐為犯罪行為等情,業經被告林家融於偵查、本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D6,第62至63頁;C,第192頁、第231至232頁),並有附表一證據清單欄所示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將其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交予不明之人,容任他人任意使用,將個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任意交予不明、不熟識且毫無信賴關係之人使用,並為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使用,卷內並無積極、明確證據證明被告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亦無積極、明確事證足認被告與實行詐欺取財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共同犯意聯絡,惟被告所為本件犯行以提供其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資以助力之所為,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之實行,所為者係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外行為,應論以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記載本件被告所為亦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錢以前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應屬誤會,然此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予以更正刪除(C,第188頁),附此敘明。 ㈡被告以同時交付2支行動電話門號之一幫助行為,使附表一所 示之人遭受詐欺,侵害數個告訴人之財產利益,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規定,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基於幫助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屬幫助犯,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⒈前有犯不能安全駕 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尚可;⒉犯後已坦承犯行,業與告訴人戊○○達成調解,並為賠償之犯後態度(C,第115頁、第197頁、第237至239頁),然因告訴人乙○○、甲○○無調解意願,尚無法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⒊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程度;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臨時工、無需扶養人口、勉持之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C,第23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將其申辦本件門號SIM卡出售他人報酬共2,000元,業據被告坦認在卷(C,第234頁),自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併辦部分: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138號移送併 辦部分與起訴部分,為同一提供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行為,僅所侵害財產上法益之所有人或持有人不同,二者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卓浚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 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 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 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 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交付方式 匯款時間 (109年)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詐欺集團使用門號 申辦人 申辦時間 (109年) 申辦地點 證據清單 1 告訴人 乙○○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乙○○之房客許鈴芳,於109年5月4日11時56分撥打電話給乙○○,並稱商請借款等語。 臨櫃匯款 5月5日 11時25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000 林家融 3月28日 臺南市台灣大哥大新市仁愛特約服務中心 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P,第123頁】 ②曹○翔名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P,第63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P,第11頁】 ④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30日函【P,第15頁】 ⑤台灣大哥大門號申辦資料【C,第149-159頁】 ⑥GOOGLE地圖列印資料【C,第241頁】 ⑦手機通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P,第117-121頁】 ⑧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製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P,第67-71、125-127頁】 ⑨警詢筆錄【P,第3-9頁】 2 告訴人 戊○○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精輪輪胎行老闆,於109年5月6日15時1分撥打電話給戊○○,並稱商請借款等語。 臨櫃匯款 帳號: 5月8日 10時33分許 6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000 林家融 3月18日 臺南市台灣大哥大佳里光復特約服務中心 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D1,第171頁】 匯款時間參告訴人提供之匯款申請書,更正起訴書附表 ②孫韻萱名下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D1,第85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D1,第89頁】 ④台灣大哥大門號申辦資料【C,第135-147頁】 ⑤GOOGLE地圖列印資料【C,第243頁】 ⑥手機通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D1,第163-169頁】 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製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D1,第179-181、185-189頁】 ⑧警詢、偵訊筆錄【B1,第21-25頁、27-28頁;B2,第21-22頁】 3 告訴人 甲○○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甲○○之友人蔡○釧,於109年5月21日起,多次撥打電話給甲○○,並稱商請借款等語。 臨櫃匯款 5月22日 12時25分許 20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000 林家融 3月18日 臺南市台灣大哥大佳里光復特約服務中心 ①中埔鄉農會匯款申請書【B1,第47頁】⑧ ②洪○慧名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B1,第57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B1,第49頁】 ④台灣大哥大門號申辦資料【C,第135-147頁】 ⑤GOOGLE地圖列印資料【C,第243頁】 ⑥手機通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B1,第35-41頁】 ⑦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東興派出所製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B1,第29-33頁】 ⑧警詢筆錄【D1,第73-75頁】 附表二:卷證索引 編號 卷證索引 代號 1 連警刑字第1100010876號卷 P 2 109年度偵字第16201號卷 D1 3 110年度偵字第148284號卷(一) D2 4 109年度偵字第31972號卷 B1 5 110年度偵字第8143號卷 B2 6 本院卷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