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HLDM-112-原金訴-168-20241004-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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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恩筵 選任辯護人 胡孟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8640、88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雖經於民國113年9月5日辯論終結,惟因臺灣花蓮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另就被告於本案有裁判上一罪之犯行,於113年9月5日函請本院與本案併案審理,基於訴訟經濟考量,而認上述移請併辦部分仍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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