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16
案號
HLDM-112-原附民-126-20250116-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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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劉正顥 被 告 柯瑄瑜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金簡字第27號(原案號:112年度原金訴109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柯瑄瑜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經原告劉正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所涉上開案件已由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以113年度原金簡字第27號立案承審,又本件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妤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