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傷害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13
案號
HLDM-112-原附民-143-20250213-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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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43號 原 告 王○妹 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妹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4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妹涉犯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原訴字第43號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因原告王○妹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附民卷33頁),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賀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