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HLDM-112-易-430-20241030-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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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博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博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 於○○縣○○鎮○○街000巷000號。 理 由 一、被告林博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 刑法第305條恐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跟蹤騷擾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一再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難以其他替代手段確保審判之進行,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惟查,被告於本院113年10月30日準備程序時,業已坦承全 部犯行,且有卷內證據可佐,其所犯之罪為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罪,檢察官及被告均同意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案業已辯論終結。是本案現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目前尚無羈押之必要,爰自113年10月30日起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縣○○鎮○○街000巷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