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HLDM-112-金訴-198-20250217-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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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松良 選任辯護人 萬鴻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2810號、第7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林其鴻律師(法扶律師)」均應更正為 「萬鴻均律師(法扶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林其鴻律師(法扶律師)」之記 載,顯係「萬鴻均律師(法扶律師)」之誤載,惟觀諸其整體內容,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鍾晴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 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 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 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育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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