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利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2-18
案號
HLDM-112-附民-263-202412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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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3號 原 告 黃綉霞 訴訟代理人 李韋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蔣佳達 蘇哲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號重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被告蔣佳達、蘇哲緯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號重利案件, 經原告黃綉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妤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