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28
案號
HLDM-112-附民-74-202411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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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莊○蓁 年籍及住址詳卷 被 告 廖志承 年籍及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2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志承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蔡培元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