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13
案號
HLDM-113-交易-55-20250213-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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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振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 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邱振峰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 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14日上午9時30分宣判。茲因本院認本案尚有證據仍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4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本案尚待調查之證據: 本案肇事路段花蓮縣吉安鄉自強路北往南方向道路,是否僅 為1車道之路段?其旁寬度2公尺之空間是否為路肩?另告訴人機車之刮地痕長度為何?可否依該刮地痕長度推算肇事前告訴人機車車速?被告汽車有無煞車痕?俱為被告無罪答辯有無理由重要判斷依據,雖未據公訴人及被告聲請調查,惟本院認有職權調查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3項之規定,通知被告及公訴人得於114年2月25日前具狀對此項職權調查證據表示意見,或逕為調查證據之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賀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