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22
案號
HLDM-113-交易-90-20241022-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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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麗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 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1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郁涵指訴被告林麗雲過失傷害案件,公 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嗣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存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于湄提起公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810號 被 告 林麗雲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鄉○○○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麗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客貨車,沿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1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14時56分許,欲左轉彎至花蓮縣吉安鄉仁里一街之際,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一切情狀,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讓對向直行車先行而貿然左轉,適對向車陳郁涵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座附載乘客潘彥妮(潘彥妮受有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沿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1段由南往北方向直行行經該處,因反應不及當場撞擊林麗雲駕駛之上開車輛而人車倒地,陳郁涵因而受有頭部鈍傷、右側前胸壁挫傷、右側小腿擦傷及右側性肩部滑囊炎等傷害。 二、案經陳郁涵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麗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陳郁涵騎乘之車輛發生車禍,且其為轉彎車而未讓直行車先行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陳郁涵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本案車禍經過如上所載,告訴人因而受有上揭傷害之事實。 3 證人潘彥妮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本案車禍經過如上所載。 4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份、現場照片暨車損照片共29張 1.案發當時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2.關於本件車禍事故之碰撞發生經過,係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事實。 5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6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1份 本件肇事責任經認定為: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不當搶先左轉彎,未讓對向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林 于 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 倖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