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2-19
案號
HLDM-113-交簡上附民-1-20241219-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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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潘秀蘭 (住居所詳卷) 林世凱 (住居所詳卷) 林閔浩 (住居所詳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徐思宇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簡上字第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徐思宇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3人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固陳報與原告3人間之花蓮縣吉安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惟該調解筆錄未經本院民事庭核定,且其上記載雙方僅就刑事部分之和解、不含民事侵權損害賠償金等語,有該調解筆錄、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查。是原告3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仍應依前揭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儒